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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不到20元成被告 法院:应当谨慎选择“仅退款”
来源:安徽法治报 阅读量:10000 2024-03-27 15:41:17

各大网购平台面对激烈的商业竞争先后推出“仅退款”规则。该规则一方面淘汰了一批以低质换低价、货不对板、恶意欺诈的中小商家;另一方面,也衍生出众多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近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网络购物平台“仅退款”机制引发的纠纷。

原告刘某是某网络购物平台的汽车用品店经营者,被告马某在原告经营店铺购买了价值19.98元的车标贴。马某收到货物后,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申请“仅退款”,刘某作为卖家,拒绝该申请,要求被告寄回商品才能退款。后网络购物平台协助买家介入,向买家发送“仅退款”链接,被告作为买家收到退款后,未将案涉商品退还原告。原告在未与被告协商沟通的情况下,直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同时,认为被告利用“仅退款”机制,进行恶意退款申请,给自己造成损失,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3元。

田家庵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最终通过网络购物平台的介入申请退款成功,应当视为对双方买卖合同的解除,现被告已收到退还的货款,应将涉案商品返还原告。鉴于被告陈述案涉产品已不存在,无法进行返还,应将商品对应价款返还原告。从被告提交的证据来看,被告不存在恶意“仅退款”获利行为,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及合理支出,故对于该部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法官提醒:消费者要合理适用平台规则维护权益,虽然申请“仅退款”符合网络平台消费规则,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该种仅退款不退货的行为不符合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触及了法律底线。

当产品质量存在瑕疵时,可要求卖家采取补救措施,例如向商家主张赔偿损失、产品退换、赔偿运费等,但是切不可抱着贪便宜的侥幸心理,利用该规则漏洞,恶意仅退款不退货,应当谨慎选择“仅退款”。如果非恶意退款,但被起诉时,应当积极应诉,保留证明自己并非恶意退款的相关证据。

网络并非法外天地,大家网上购物也应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只有商家和消费者共同遵守规则,才能形成和谐、公平的网络营商环境。(通讯员 潘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