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作期间不幸受伤,索要工伤赔偿时却发现公司已人去楼空。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拓宽查询范围、深挖财产线索,找寻到被执行公司在外地有一笔到期未给付的工程款,并积极通过刚柔并济的方式进行多方协调,最终帮助申请人钱某将7万元工伤赔偿款全部执行到位。
2022年9月17日,钱某在芜湖某劳务公司承包的项目工地工作过程中不幸受伤,致右跟骨骨折。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十级。后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芜湖某劳务公司应支付钱某工伤赔偿款等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然芜湖某劳务公司对仲裁裁决书计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金额不服,于2023年9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芜湖某劳务公司赔偿钱某各项损失共计90831.89元。然芜湖某劳务公司仍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钱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并通过网络司法查控冻结了该公司的银行账户,却发现该账户余额较少无可供执行价值。执行干警遂前往被执行公司住所地找寻,发现裁决书中登记的地址信息已无该公司,申请人钱某也无法提供该劳务公司的有效联系方式。一时之间执行工作无法推进。
为了帮助钱某讨回工伤赔偿款,缓解其家中捉襟见肘的经济困境,执行干警加大财产查询力度,经多渠道深挖细究,获悉被执行公司在某市政公司还有一笔工程款尚未结款后,立即出发前往该地市政公司。然经过详细了解,执行干警却发现该笔工程款所涉工程并非与被执行公司签订合同,而是与被执行人公司的发包公司签订合同,该发包公司与被执行公司系关联公司,被执行公司为该工程实际施工人。执行干警遂立即同发包公司取得联系,向其释明协助执行的义务,并向其阐明钱某家中的困难情况等。在执行干警耐心细致地劝导下,发包公司积极配合法院做被执行公司工作,最终,经执行法官多番情法并举地协调,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一次性以7万元了结全部赔偿义务。(卢光祥 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