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上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雍某某贪污、受贿,被告人胡某某、孙某某贪污一案,宣州区纪委监委、区委政法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党史办、区国税局及上海市军天湖监狱、宣城市疾控中心单位工作人员240余人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雍某某在宣州区环卫处工作期间,利用负责单位垃圾清运车、洒水车、吸污车等车辆的加油卡登记、保管、加油监管等工作职务便利,分别伙同被告人胡某某、孙某某等中石化宣城分公司加油员及张某等十余名驾驶员,事先约定分成比例,由雍某某在加油登记表中虚增、虚报单位车辆加油量,由单位驾驶员签名确认,由胡某某、孙某某等加油员在加油站使用环卫处加油卡为非持卡的社会车辆加油以套取支付的现金,再按10%、20%、70%由胡某某、孙某某与雍某某、驾驶员分成,共同套取加油卡内资金284万余元,其中雍某某、胡某某、孙某某获利分别约59万余元、13万余元、9.5万余元。
2018年上半年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雍某某伙同单位财务人员侯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利用各自职务便利未按财务规定,将加油卡积分返利8.18万余元入账,导致账面结余,后通过虚增、虚报单位车辆加油量的方式,共同套取单位加油卡内资金共计7.4万元。其中,被告人雍某某个人获利3.6万元。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雍某某为李某某等驾驶员共同套取单位加油卡内资金提供便利,共收受李某某微信转账0.6744万元。2020年10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雍某某利用负责单位清洁工具入库验收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刘某某现金、微信转账共计4.1万元。
庭审中,合议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对案件证据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就定罪量刑和法律适用提出的意见;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被告人雍某某、胡某某、孙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宣布将择期宣判。(崔书颐 王丽娜 程洪 记者 梅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