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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出意外,同饮者是否担责?
来源:安徽法治报 阅读量:10000 2024-04-02 15:03:02

朋友相约聚餐,适量饮酒后,同桌人出现身体不适,同饮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因同桌饮酒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2023年12月,张某、王某、李某在黄某家吃饭,席间大家都饮了白酒。饭后,王某、李某、黄某均下地干活,张某便在黄某家睡觉休息。之后,张某妻子电话询问并上门查看,发现张某出现昏迷症状,黄某等人及时将张某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出血、休克等。张某先后在该院重症监护室、神经外科治疗,共住院100余天,花去医疗费14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张某因赔偿事宜,将同桌饮酒者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几人吃饭饮酒,其行为属于朋友之间的正常交际来往。喝酒期间,双方不存在强迫性或恶意性的劝酒行为,但同席饮酒者对酒后的张某未尽照顾注意义务。考虑到同席者均是普通农民,并非专业的医务工作者,不能要求他们以专业的医疗水平尽相应的注意义务。因此,如果单纯地认定同席者均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将会导致认定自然人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泛化,势必与社会的正常交往活动相抵触。

考虑张某因本起事故受伤较重且残疾等级较高,基于公平责任原则及公序良俗的考虑,同席吃饭人应当给予张某适当的经济补偿。综合本案案情,结合黄某作为饭局邀约人,王某、李某作为共同饮酒人,本院酌定由黄某补偿4万元,王某、李某各补偿3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分别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同桌吃饭本是好事,可增进彼此感情和交往,但切勿贪杯,共同饮酒者负有相互注意、提醒、照顾的义务,饮酒前事先提醒,饮酒后妥善照顾,既是一种良好的社会风尚,也是共同饮酒者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同桌饮酒者若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导致损伤结果发生的,应当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对其他共同饮酒者不能恶意劝酒、灌酒、诱酒、迫酒、斗酒、拼酒等,由饮酒这一先行行为引起后来的醉酒危险状态,共饮人本身就负有一定的作为义务,比如在喝酒过程中提醒、劝告义务;酒后的护送、通知、照顾义务等,如果共饮人未尽到上述义务,导致其他共饮人遭受损害,则会因不作为而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法官提醒,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情况共同饮酒人需承担法律责任。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言语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有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自控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酒友未安全将其送回家中或送至医院。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发生这类情形,应极力劝阻,以免发生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阻止酒后驾驶也可避免发生危害行为。(通讯员 蔡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