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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保护区条例》将于5月起施行
来源:安徽法治报全媒体中心记者 吴文珍 阅读量:10000 2024-04-02 16:16:38

本网讯(安徽法治报全媒体中心记者 吴文珍)3月28日,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出台标志着我省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迈入新的阶段。

为强化资源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禁止或者限制在自然保护区内引入外来物种。禁止向自然保护区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有毒物质,排放未达标污染物。禁止破坏、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宣传标牌和其他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研学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依法编制的方案进行。

《条例》明确了政府监管责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承担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将自然保护区发展和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管以及相关执法工作。同时规定自然保护区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