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安徽法治报全媒体中心记者 吴文珍)3月28日,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明确社会组织中的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将工会组织以及工会工作的覆盖面扩展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同时增加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的规定。
近年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大量增加,为回应社会关切,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实施办法》加强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实施办法》规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可以加入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的工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可以代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者行业代表组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各级总工会应当督促相关行业、企业科学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工作量、劳动强度,强化职业伤害保障,引导和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实施办法》明确了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这一基本职责。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实施办法》还对工会开展困难救助、就业帮扶、子女上学救助、送温暖等活动,推动建立户外劳动者工会驿站等临时休息场所和设施,提供心理疏导服务以及疗休养福利待遇等作出细化规定,并规定工会应当依法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育儿假等制度并落实休假期间的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