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是某公司的会计,1个月前,公司因非法经营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可公司并没有立即注销,我也仍继续上班。其间,我在下楼梯时滑倒摔伤。公司以其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与我的劳动关系随之消灭为由拒绝赔偿。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徐东模
徐东模读者: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一方面,你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未消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根据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有一个待清算的过程,其法人资格并非立即终止或消灭。由于用人单位在清算期间仍可以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因此,并不意味着与全体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一律立即终止。本案中,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注销前,并未与你终止劳动合同,自然不能认为彼此的劳动关系已自行终止。
另一方面,该公司和其出资人应当承担工伤责任。你可以先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在获得工伤认定后,如果该公司为你购买了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和该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分别向你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公司没有为你购买工伤保险,则由公司自行承担工伤责任,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你支付工伤待遇。你在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时,应当将该公司和其出资人一并列为当事人,以保障自己能够切实获得赔偿。也就是说,如果该公司无力赔偿,则由其出资人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