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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与公司对备案事项存在争议,法院裁定驳回其申请
来源:汪悦磬 吴玲 阅读量:10000 2024-04-09 16:48:57

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并将章程备案后,发现提交的公司章程错误,申请更换,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查后予以更换。但公司一股东认为登记机关替换章程违法,诉请恢复原章程备案。日前,旌德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行政登记案件,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2021年10月29日,某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变更登记申请,将注册资本1千万元变更为2千万元,并将2021年10月26日的公司章程备案,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准予变更登记。2023年6月,该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载明因公司工作人员疏忽,办理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提供的公司章程有错误,申请更换为2021年11月1日的公司章程,同时提交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签字的新的公司章程。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查后更换章程。

方某某系该公司股东,2023年8月,方某某具状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市场监督管理局替换公司章程的行为违法,并恢复原章程的备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该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更换公司章程,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查后予以备案,该公司作为申请人,其申请备案的章程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备案的章程内容一致,方某某作为备案申请人以外的人,请求确认登记机关更换章程的行为违法,本质上是因现备案的章程与原章程不一致,对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与备案申请人某公司之间存在争议,属于备案申请人以外的人对登记机关备案事项与备案申请人之间的争议。故对方某某要求恢复原公司章程备案的行政诉讼,应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于是裁定驳回原告方某某起诉。方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宣城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汪悦磬 吴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