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枞阳县公安局经过实地走访调查,严格完善审批程序,依法批准一名拘役罪犯回家申请。此举唤醒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在押人员权益保障方面的“沉睡条款”,这在我省尚属首例。
3月4日,朱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后被交付至枞阳县看守所服刑。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朱某有情绪波动,通过谈心谈话,获悉其经营的企业近期急需办理相关事宜,担心自己在服刑,企业经营会出问题。了解这一情况后,民警迅速汇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后朱某以企业经营急需办理相关事宜为由,向看守所提出回家申请。
枞阳县公安局提请相关部门进行检察监督,经对朱某的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态度、服刑表现、健康状况等情况进行系统评估,3月27日,枞阳县公安局组织看守所民警联合相关部门对朱某经营的工厂进行实地走访调查,经过确认,朱某申请事由是真实的。
3月28日,在完善相关审批程序后,枞阳县公安局依法批准朱某回家申请。在其回家安排好企业经营相关事宜后,3月29日于规定时间内安全返回看守所继续服刑。
朱某回到监区时激动地告诉民警:“谢谢枞阳公安,让我在服刑时企业正常经营,接下来我会好好服刑,出来后一定遵纪守法。”(记者 李斐 通讯员 方娴 陆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