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离婚时,不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夫妻并未离婚,但实际处于一方长期单独照顾抚养未成年子女。这种情况下,未成年子女能否向“缺位”一方主张抚养费?近日,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望峰岗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父母并未离婚,两个未成年子女要求“缺位”父亲给付抚养费的案件。
2010年10月,赵某与妻子登记结婚。2011年4月,双胞胎女儿出生。自2018年11月起,赵某便外出务工,一直未与家里联系,未对女儿尽到抚养义务,也未支付过抚养费。近日,双胞胎女儿诉至法院,要求父亲赵某支付抚养费。
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多次上门寻找,并到社区打听赵某近况,得知赵某现在给别人开车,随即电话联系赵某沟通案件事宜。赵某表示,自己目前工作不稳定,经济状况也不好,给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实有困难。承办法官并没有就此放弃,而是多次以骨肉亲情为切入点进行释法明理,讲述经济困难不是其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理由,并严肃告知不给付抚养费的法律后果。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考虑到双胞胎的生活需求和赵某的负担能力,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赵某每月支付双胞胎女儿抚养费每人各1000元,合计2000元,直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法官说法:抚养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父母具有同等的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自子女出生之日起,延续至子女成年或能独立生活为止,除当事人死亡外,其他任何情形下都不能免除。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义务,一方是否和子女共同生活、父母之间是否离婚,父母有没有经济收入等,均不影响该法定义务的承担。(通讯员 王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