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签完字盖完章,双方之间的纠纷就算了结了,以后你们各自好好经营。”
“好的好的,知道了,辛苦你们了!”“真是太感谢你们了”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法人黄某与被执行人鲍某同时对旌德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连声道谢。
图为双方现场签署款物交付单
安徽某通信设备公司(以下简称通信设备公司)与安徽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鲍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科技公司、鲍某应支付通信设备公司货款及违约金等共计50余万元。因未按时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鲍某称其与申请执行人通信设备公司的股东苏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转让款有50万元,可用该债权清偿本案债务,同时,其购买的价值5万元的光缆被申请执行人一直扣押,要求给付。执行法官找到苏某,苏某认为其个人债务与公司无关,且该股权转让款尚未到期,不同意直接抵扣,因货款未清偿,也不同意鲍某将光缆拉走。双方分歧较大,难以达成一致。
执行法官又多次组织双方做工作,并给出新的方案:由鲍某补偿申请执行人未到期的期限利益,申请执行人将货物交付给鲍某。经不断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意见:苏某于股权转让款到期后,替鲍某支付通信设备公司50万元,鲍某立即支付尾款18650元;光缆立即给付鲍某。
图为执行法官查看货物并清点数量
图为执行法官现场监督货物交付
4月11日,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光缆被运送上货车当场交付给鲍某,案件圆满化解。(李欣欣 汪悦磬 记者 梅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