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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受伤后因精神抑郁自杀 雇主应否赔偿损失
来源:安徽法治报 阅读量:10000 2024-04-23 15:12:10

编辑同志:我丈夫受雇于李某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重伤后,虽然经医院救治,伤情有所好转,但被诊断为抑郁症。一日,我丈夫乘人不备跳楼自杀身亡。请问:雇主李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郭程程 

郭程程读者:雇主李某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即无论是提供劳务一方受到伤害,还是提供劳务一方伤害他人,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的前提都是损害与提供劳务一方提供劳务的行为有关。与之对应,雇主李某应否就你丈夫自杀死亡作出赔偿,也应当以是否与提供劳务有关来考量。你丈夫在工作中遭遇伤害后,被诊断为抑郁症,即患上抑郁症与提供劳务受伤有关,最后之所以自杀身亡,也与提供劳务受伤并患上抑郁症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即雇主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基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你丈夫的死亡直接源于自杀,并非完全因为受伤,甚至受伤的参与度较小,故雇主李某应承担一定的损失,即在2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