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前男友恋爱期间,基于能够与其结婚,我用自己的积蓄,全款购买了一套住房,并登记在前男友一人名下。前男友移情别恋与我分手后,我曾向其索要房屋。可前男友以我系自愿将住房给他,他是登记后的法定所有人,我无权反悔为由拒绝。请问:前男友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韩笑笑
韩笑笑读者:前男友的理由不能成立。虽然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分别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即无论是否办理物权登记都具有约束力。但这并不等于当事人绝对无权反悔,因为该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还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其中涉及的也就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房屋属于大额的固定财产,你以结婚为目的,将自己全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前男友名下,超出了男女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属于附条件民事行为。在双方已经分手,不能达到结婚目的(更何况事因前男友移情别恋)的情况下,应视为条件未能成就,你的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你自然可以要求返还,前男友也应当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