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于2022年7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2024年4月8日,我向某公司提交辞职申请,鉴于公司未及时答复,我也感到后悔,遂赶快于2024年4月12日向公司提交“撤回辞职申请的申请”。可公司明确告知我不接受撤回辞职的申请,认为2024年4月8日收到我的辞职申请,双方劳动合同将于30日后即2024年5月8日合法解除。而我认为,自己提交辞职申请后,在公司尚未批准的情况下,于30日内申请撤回,我的单方解除行为未能生效,双方应当继续履行3年期的劳动合同。请问,我的认识对吗?
读者:林赫
林赫读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赋予了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种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一经到达用人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劳动者无权反悔。至于“提前30日”则是劳动者形成权实现后的附随义务,即需要承担“30日”继续履职的附随义务,但这一要求并不影响形成权的特质。劳动者递交辞职申请后,如果在预告解除的意思到达用人单位之前,向用人单位发出撤回辞职申请的意思,则发生撤回的效果。
本案中,你的认识显然不对。公司于2024年4月8日收到你的辞职申请后,无需审批,即发生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双方劳动合同将于2024年5月8日合法解除。
本期信箱由潘家永律师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