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在工作时与组长发生争吵、扭打,但未造成任何伤害。事后,我向组长赔礼道歉,可公司不依不饶,以我不服管理,殴打组长,影响恶劣,违反了《员工手册》为由,作出了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该份《员工手册》是公司几个领导研究制定的,并未经召开相关职工会议进行讨论通过。请问,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雇我合法吗?
读者:宗于模
宗于模读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内容具有合法性,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二是制定程序必须符合民主程序,即规章制定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职工有民主参与权;三是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公示或者已告知劳动者。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规章制度,才能作为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本案中,公司的《员工手册》是公司领导研究制定的,由于广大职工并未参与,不符合民主程序,故不能作为处理你的依据。相应地,公司无权根据无效的《员工手册》与你解除劳动合同。鉴于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你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则有权要求公司向你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二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