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甲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推文中,未经乙公司授权,使用乙公司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表情包。乙公司发现后,认为此举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甲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甲公司表示,自己使用的表情包是在网络平台上免费下载的,也不知道会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请问,甲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吗?
读者:朱元友
朱元友读者: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乙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本案中,甲公司未经乙公司许可,为营销目的,擅自将乙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表情包下载至其公众号内,供公众浏览,其行为已侵犯了乙公司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停止侵害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