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夫妇将养女王某甲养育成年,却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解除收养关系。近日,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调解这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确认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解除。
上世纪九十年代,王某夫妇收养了刚出生不久的王某甲,并为王某甲申报了户口。收养后,王某夫妇一直抚养王某甲,供其生活、学习,直至其成家立业。不料,2023年,王某甲因婚姻问题与养父母产生分歧,双方关系逐渐恶化,无法相处。随即,王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为妥善解决纠纷,承办法官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沟通案件细节,了解案件矛盾症结,分析纠纷的本质和矛盾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以灵活细致的劝说引导,助力双方走出僵持局面。调解现场,王某夫妇诉说,从收养开始便将王某甲视为亲生子女,王某甲幼年时,对其精心抚养照看,青少年时期,对其耐心培养和教育,为其健康成长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精力,完全履行了自己的收养义务,当前因为被女儿伤透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王某甲也表示双方就自己离婚事件意见不一,无法达成共识,致使矛盾升级,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承办法官见双方对解除收养关系意见一致,便当场出具了解除收养关系调解书,至此,此案顺利解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养关系属于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双方亲子感情并无血缘关系作为基础。如果双方关系确已恶化,亲子感情已无法修复、无法共同生活时,如不允许解除双方之间收养关系,强令并无血缘关系且已不和睦的养父母子女维持收养关系共同生活,则于收养双方均无益处。(通讯员 郝灵芝 肖启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