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为二个月。可试用期满后,公司却单方决定对我延期三个月转正。基于担心丢掉该份工作,我违心服从。可转正后,我对此事日益不满。请问:我能否向公司索要赔偿?
读者:秦雯雯
秦雯雯读者:你可以向公司索要赔偿。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在该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针对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结合本案,基于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自然应当以二个月为限。公司单方决定对你延期三个月转正,实际上是把试用期从二个月改为五个月,无论是从“不得超过二个月”还是从“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上看,公司的行为都与之相违。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公司应当就超过二个月部分按照对应规定向你支付赔偿金。
本期信箱由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廖春梅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