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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肇事 法定监护人应赔偿
来源:安徽法治报 阅读量:10000 2024-04-30 14:56:14

编辑同志:由于无法脱身,王女士让15岁的儿子驾驶电动自行车去超市买酱油。其间,儿子将老人肖某撞倒并造成九级伤残。请问,在儿子无力赔偿的情况下,王女士能因为自己并未驾驶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吗? 

读者:刘正 

刘正读者:不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王女士让15岁的儿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无疑与之相违。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即王女士必须“代儿子受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