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公司与所有送餐员签订有送餐协议,约定由员工自备交通工具,报酬按单提成,每单提成5元,没有底薪,每半个月结算一次。送餐员每周需到公司办公场所参加一次早会接受安全教育。后来,由于公司终止了与送餐员郝某的合作,郝某遂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费,并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请问,郝某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读者:盛兴霞
盛兴霞读者:这涉及到劳动合同关系和承揽合同关系的界定。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至第七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承揽合同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一是定作人订立承揽合同的目的在于工作成果,而非劳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约定报酬,承揽人虽付出劳动但无工作成果时,无权获得报酬;二是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主要工作;三是双方之间不具有从属关系,定作人对劳动过程并不实行管控,而重在对劳动成果的管控,即承揽人必须按照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四是承揽人自行承担各种风险,即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或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你公司与郝某之间的关系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虽然公司对郝某等送餐员进行安全教育,对其服务标准等也有要求,但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企业管理,双方之间的关系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所以郝某的要求无法律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