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康某带着7岁的儿子遛犬时,禁不住儿子的要求,将犬只交给儿子,任由儿子遛放。其间,犬只遇见宁女士后突然兽性大发,而儿子无力控制,导致宁女士被咬伤。康某则以“小孩子不懂事”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黄尚
黄尚读者: 康某应当担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康某作为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知道遛犬会使其成为“流动的危险源”,而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7岁儿子管控能力有限,却任由儿子遛放,且客观上已经造成宁女士受伤,在儿子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康某不得借口“小孩子不懂事”推卸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