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一个偶然的场合,陈女士意外发现前夫郭某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购买了一套住房,只是郭某在离婚时为独占该房屋刻意隐藏。面对陈女士的重新分割请求,郭某以彼此已经离婚两年,早已“过期作废”为由拒绝。陈女士还能要求分割吗?
读者:夏然
夏然读者:可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也指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正因为郭某隐藏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决定了彼此虽然已经离婚两年,陈女士仍有权要求分割,即离婚不等于“过期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