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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约定不承担抚养费 子女能否请求支付?
来源:安徽法治报 阅读量:10000 2024-05-09 16:18:56

编辑同志:古先生与前妻离婚时,约定8岁的女儿小琳由前妻抚养,古先生不承担抚养费。两年后,小琳被查出患某种慢性疾病,需要长期医治,而母亲已经力不从心。请问,小琳能要求古先生承担抚养费吗?

读者:向南 

向南读者:小琳有权请求古先生承担抚养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正因为小琳身患慢性疾病,需要长期医治,而母亲已经力不从心,决定了古先生必须担责。

本期信箱由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梅生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