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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60万余元还“跑路” “包工头”获刑并处罚金
来源:冯晶蕊 王丽娜 记者 梅觉明 阅读量:10000 2024-05-13 11:28:55

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陈某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付且心存侥幸而逃匿,法院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且责令其继续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0月,为承建宣城市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某公馆建设项目,被告人陈某找到魏某,欲借助江苏某建设公司资质与某置业公司签订施工合同。魏某为从中获取挂靠费用,在未告知江苏某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情况下,将其合法取得并保管的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合同专用章提供给陈某用于签订施工合同。几日后,陈某安排杂工、瓦工、木工、钢筋工、架子工等数个班组工人进场施工。2022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陈某作为案涉项目的总承包方,一直拖欠六个班组的工人工资共计604508元未付。

2022年12月30日,宣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制作关于限期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2023年1月4日、5日,政府有关部门约谈陈某,要求其支付工人工资仍无果;三日后,陈某关闭手机并更换手机号码后逃匿。同月10日,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书面通知江苏某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并多次短信通知陈某结算、支付工人工资,但均无果。两日后,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向刘某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因陈某逃匿,在案涉工程项目部张贴限期整改指令书、风险告知书。次月10日,陈某在江苏省某市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604508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陈某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打击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施工单位为了节省成本,规避风险,经常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包工头”(即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自然人),包工头又聘用大量农民工从事劳动,即劳动者是与自然人进行协商,具体负责施工人员的选用、管理、劳动报酬支付等。双方之间虽然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但不能认为农民工的报酬是因“劳务关系”而产生便不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的劳动报酬范围。该罪的设立和保护的最主要对象就是建筑行业农民工。随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对建筑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直接赋予了总承包单位。这一改变,将此类犯罪主体由包工头、劳务公司等转变为了总承包单位。若缺乏资质的自然人冒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的资质承揽工程,但又不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一旦无法依约定的时间节点和额度向下游合同的相对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便会导致农民工无法及时获得工资,甚至触犯刑律。本案中,陈某为赚取施工利润铤而走险,不但使用其他公司的资质,而且对于自身履约能力欠缺理性的判断,在欠缺启动资金和周转资金的情况下,盲目承揽工程,导致资金回笼无望,继而触犯了法律底线。因此,特别提醒各工程总包方,主动承担起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酬的义务和责任,而非心存侥幸逃避支付,否则不但无法免除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还会面临刑罚的惩戒。(冯晶蕊 王丽娜 记者 梅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