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前不久,我在上班时接到农村亲戚的电话,说给我带了一些土特产,让我赶去相见,我便提早1小时翘班走了。在去的路上,我骑的电动车与汽车相撞,造成我小腿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事故主责。请问,我的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读者:过庆升
过庆升读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职工遭遇交通事故伤害可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之一是“在上下班途中”。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指出:“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上下班途中”:(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而判断是否“合理时间”的关键之一,在于是否属于正常上下班或者经领导批准提前离开单位或工作场所。
本案中,你在距离下班还有1个小时擅自离开公司,且不是出于下班的目的,而是为了办私事,故不属于下班途中,你所受的事故伤害也就难以被认定为工伤。
本期信箱由潘家永律师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