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周后,即按照公司的要求报到上班,到现在已经上班1个月时间并领取了相应的工资。当时,我在该份劳动合同上签了姓名,可公司却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盖章。请问,这份劳动合同是否已经生效?
读者:林文友
林文友读者: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据此,劳动者签字和用人单位盖章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
但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自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的核心要素。
本案中,公司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之后,你按照约定到公司报到且上班多日,公司也已经向你发放了工资,表明彼此都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且相互接受,因此,你们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成立。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同时发生的。也就是说,只要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劳动合同即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