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为给家人更多的钱财就是爱他们,于是在收受回扣的深渊中越陷越深,我真不该收这么多钱,我对不起家人。”被告人年某在庭审时几度情绪崩溃失声痛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后悔不已。近日,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判处被告人年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年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98万余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3年,年某在某商业银行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在金融业务活动中为相关证券从业主体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回扣共计698万余元,其中未遂153万余元。案发后,年某已退出全部受贿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年某在某商业银行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回扣共计698万余元,未遂153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综合其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年轻有为的年某原本拥有美好的前程,但其在面对金钱诱惑时未能守住本心,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借着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虽最终醒悟,但也为时已晚。广大党员干部应引以为戒,守住做人底线,恪守法律红线,提升拒腐防变能力。(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