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太感谢你们了,案子调解好了,我心里的一块石头终于落地了!”近日,旌德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汪某签完调解协议后对承办法官激动地说。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7日下午,丁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汪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汪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大队认定,丁某与汪某均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汪某受伤后入院治疗,花费十几万元。经鉴定,汪某左髋关节、左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评定为两处十级伤残。另查明,丁某驾驶的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汪某与丁某、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汪某诉至法院,要求丁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30余万元。
审理过程中,丁某陈述已向汪某垫付费用4000元,保险公司已支付费用3.8万元。同时,保险公司已支付丁某轿车修理费8万元,根据责任认定,汪某应承担3万元,为追偿该修理费用,保险公司向法院递交材料,目前正在诉前调解阶段。考虑到两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一并解决,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决定组织调解。
承办法官采用“背对背+面对面”的方式,从法、理、情角度耐心细致开展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原告汪某同意在该案赔偿款中扣除其应承担的车辆修理费;被告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汪某各项损失23万元,并支付丁某之前垫付的费用4000元;原告汪某、被告丁某、某保险公司不得以此次纠纷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随后,保险公司撤回了其递交法院的相关材料,两起案件同时圆满化解,承办法官高质高效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点赞。(吴玲 汪悦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