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险时附加了家庭家居保障保险,房屋失火财产受损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存在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近日,广德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投保人吴某保险赔偿金81395元。
2023年2月,吴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包含附加家庭家居保障保险,其中室内装潢、室内财产保险金额分别为8万元(车主),案涉车辆车主为吴某,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责任范围是火灾、爆炸……等,造成保险房屋损失后,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给予赔偿。同时免责条款约定,出现家用电器使用不当、超电压、超负荷、短路、电弧花、漏电、自身发热、自燃或本身内在缺陷造成其本身的损毁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23年6月,吴某房屋发生大火,该房屋进行重新装修和购置损害财物,共计花费81395元。后吴某与保险公司无法就保险赔偿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约定保险金额81395元。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因原告吴某在接受保险公司询问时曾称,主要着火点应该是主卧床头柜的手机充电器着火引起的。遂根据保险合同责任免除部分约定,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同时被告保险公司还辩称,合同约定保险财产必须是车主拥有的合法产权且仅限一套的房产,但发生火灾的房屋房产证上登记是程某单独所有,并不是吴某本人的,遂不属于承保的保险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因火灾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虽然免责条款中约定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具体情形,但该免责条款针对的是家用电器使用不当或本身内在缺陷造成其本身的损毁情形,该案中原告吴某仅是推测手机充电器着火引起火灾,即便该推测属实,该火灾原因亦不属于约定的免责情形。
其次,案涉房屋虽然在原告吴某与程某结婚前,由程某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房屋开始支付按揭款后仅5个月左右,吴某即与程某结婚,双方已共同还贷超过14年,另外,在广德市内并无不动产登记在原告吴某名下,且程某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明确该房屋系其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两人共同共有,不作区分和分割,该房产的房贷由其和原告婚后共同偿还。综合以上因素,故应将案涉房屋视为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附加的家庭家居保障保险所承保的保险财产。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保险公司已主动履行完毕。(胡庆薇 记者 梅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