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车祸去世后,获得46万余元交通事故赔偿款,第二顺位继承人妹妹张乙与扶养人侄儿张小丙因该笔赔偿款的归属问题产生纠纷。5月23日,广德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了该起因车祸赔偿款分配引发的纠纷案件。
张甲系广德市某村村民,生前是聋哑人,无配偶、子女,父母早已去世,兄妹四人中只有妹妹张乙在世,属于五保户。张甲生前一直与哥哥张丙生活,张丙去世后,一直与张丙之子张小丙一起共同生活。
2023年7月10日,张甲因突发交通事故,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张甲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张乙是其唯一在世的第二顺位继承人,张乙和张小丙共同与保险公司、肇事方协商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事宜。因张乙年老体弱,遂委托张小丙办理张甲赔偿事宜,保险公司和肇事方将共计466546元赔偿款划入张小丙账户上。后张乙要求张小丙返还其中一半的赔偿款,却遭到张小丙的拒绝,多次协商无果后,张乙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走访张甲所在村委会干部、张小丙周边邻居及双方亲属后,了解到,原被告双方系姑侄关系,张小丙确实与张甲共同生活过,也在日常生活中履行了对张甲的扶养义务。张乙是外嫁姑姑,并未与张甲共同生活过。基于已查明的事实,承办法官遂召集张乙、张小丙、村委会、司法所等多方主体,开展诉中调解。承办法官根据事实,从法理情理的角度开展释法析理,原告张乙是张甲的近亲属,具备继承张甲交通事故赔偿金的资格,被告张小丙作为张甲已故兄长的儿子,且实际履行了对张甲扶养照顾义务,可以适当多分得赔偿金。最终,张乙与张小丙达成调解协议,由张小丙一次性返还张乙交通事故赔偿金12万元。张小丙也当场履行了给付义务,并向张乙赔礼道歉。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死亡赔偿金发生在公民死亡后,并不属于公民的遗留财产,它的本意为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特别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的财产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赔偿。但是死亡赔偿金可以参照遗产的分配规则以及在综合考虑与死者的关系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扶养关系及生活来源等因素合理分配。
本案中,张甲是“五保户”,没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原告张乙为张甲的妹妹兼第二顺位继承人,故应为死亡赔偿金的赔付对象。被告张小丙曾与张甲共同生活且长期对其提供照料,履行了对其生养死葬的义务,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从法律层面参与分配赔偿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从道德层面而言,也尊重了广大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维护了家族宗亲相互扶助的善良风俗,彰显了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雷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