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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者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来源:潘家永 阅读量:10000 2024-05-30 15:01:11

编辑同志:13岁的小坤读初一,担任副班长,由于拥有检查作业、监督背书的权力,就向另外6个同学要钱。钱没有给够,就逼迫他们喝尿吃屎。在事情败露后,小坤还威胁要“弄死”其他学生。记者通过采访该校相关学生,证实了小坤的所作所为。请问,对小坤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吗?

读者:劳明

劳明读者:在我国,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行为人负刑事责任须达到法定的年龄,具体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已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一律要负刑事责任;二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三是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一般情况下,不满14岁周岁的人即使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即不能按犯罪处理,当然也不能给予治安处罚。

校园欺凌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等。本案中,小坤的行为属于侮辱性质,但尚不构成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小坤逼迫同学喝尿吃屎,且人数较多,显然属于情节严重,但由于其未满16周岁,不符合侮辱罪的主体要件,故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