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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蜀山法院:发布四起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安徽法治报全媒体中心记者 张青川 阅读量:10000 2024-05-30 16:20:51

本网讯(安徽法治报全媒体中心记者 张青川)5月30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四起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张某诉某游戏公司案

——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的效力认定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在其外祖父手机上下载了某游戏,用其外祖父的手机号进行了实名注册认证。后原告张某用其外祖父的手机,在该游戏内通过支付宝购买卡、钻石、礼包等游戏货币和游戏道具,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确认原告的游戏充值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要求游戏公司全额退款。

【调解结果】

本院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出发,最终以调解方式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典型意义】

本案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出发,在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同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在处理此案的同时,法院对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进行了教育,作为父母应当密切关注孩子的成长过程,及时发现和制止孩子的不良行为,避免产生不良后果。

 

案例二、方某诉李某探望权纠纷案

——根据未成年人成长需求,采用阶段性变化的探视方式

【基本案情】

原告方某与被告李某结婚后生育一女方小某(现两周岁),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约定方小某由其母亲李某直接抚养,父亲方某享有探视权。原告方某陈述其在离婚后多次探视方小某被拒。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协助原告行使对婚生女的探望权,并确定具体探望时间。

【调解结果】

本院从有利于子女学习生活稳定和健康成长等因素综合考虑,结合婚生女的年龄,根据其成长需求,采用阶段性变化的探视方式。经调解,原告在婚生女学前阶段,采用“逗留式”探视。在婚生女进入小学阶段后,采用 “接回式”探视。同时,本院向原、被告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和《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督导双方当好合格家长,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典型意义】

探望权的法律规定,一方面保证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对父母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更重要的另一方面是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所以行使探望权是父或母关怀子女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必要保障。同时,行使探望权应从最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出发,探望权的形式可以随着子女成长需求的变化而适当进行调整,以满足子女与父母进行情感交流。

 

案例三:刘某诉张某及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教育机构对学生应尽教育、管理职责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均是被告某学校的学生。刘某在排队回宿舍时,被被告张某从身后拽倒致伤。各方就损害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将张某及其监护人、某学校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根据张某的侵权行为及学校在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确定某学校对原告受伤的损失承担30%的赔付责任;被告张某的监护人承担70%的赔付责任。

【典型意义】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针对未成年人学生,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在校内受到人身损害。

 

案例四:刘某诉王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加强安全教育,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

【基本案情】

王某系未成年人(15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两人上路行驶,将行人刘某撞倒,致刘某造成胸椎骨折、膝关节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调解结果】

本院考虑到王某在事故发生时未满十八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王某及其监护人和刘某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

【典型意义】

因未成年人对交通规则的认识不全面,应急反应能力存在欠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履行好监护职责。同时,监护人也应注意加强未成年子女的道路安全教育,未成年人违规骑行发生交通事故,可能伤及自身生命安全,如果造成他人损伤,监护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