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安徽法治报全媒体中心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江振思)5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在完善老龄工作原则方面,《办法》在上位法的基础上,体现中央及省委的最新决策部署,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养老服务体系、健康支撑体系。明确要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办法》明确赡养人、扶养人的有关权利义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对照顾患病住院或者失能老年人的,应当依法保障其护理假。
《办法》完善相关保险制度,规定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提倡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规定省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范围。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
针对推进养老服务工作,《办法》明确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规定鼓励和支持养老护理、养老服务与管理、康复等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设置,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依托有关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同时规定要拓宽养老服务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推进职业水平评价,加强人才使用管理,完善保障激励措施。规定培育潜力产业和经营主体,推进银发经济发展,引导企业研发、生产、经营适合老年人的产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满足老年人的多样化需求。
为了便利老年人生活,《办法》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作出规定,要求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责任,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规定应当推进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支持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鼓励家庭配备智能安全监护设备。就支持发展智慧养老服务、帮助老年人解决运用智能技术困难,以及在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日常生活场景中保留老年人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化服务。
《办法》规定,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老年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创新创业指导服务,促进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规定支持老年人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兴办社会公益事业,鼓励有关单位和行业探索适合老年人灵活就业的模式。规定鼓励老年人在自愿、量力的情况下参与传统教育、关心下一代、基层民主监督、移风易俗、纠纷化解、公益慈善等方面活动。规定支持城乡社区、养老机构等设立相关学习场所,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教育。
在老年人权益维护及普法宣传工作方面,《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人消费环境,及时处理侵害老年人消费权益的举报投诉。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和非法集资等行为,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普法宣传,增强老年人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权益意识,提高老年人防范风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