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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于下月起施行
来源:安徽法治报全媒体中心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江振思 阅读量:10000 2024-06-04 11:53:31

本网讯(安徽法治报全媒体中心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江振思)5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为界定安全生产各方主体的职责和义务,《条例》对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作出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同时规定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为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条例》细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矿山、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活动;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明确将劳务派遣人员等纳入安全生产统一管理,履行保障责任和措施。

《条例》紧盯重点行业领域,持续筑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防线。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危险物品等项目要先行验收。有易燃、易爆以及发生坠落等较大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重大危险源采取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等措施。对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的场所,电动车集中充电场所以及密室逃脱、剧本杀等室内体验、竞技类新业态经营场所需要遵守的安全管理要求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制定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承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业务时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办理登记手续时要尽到告知、巡查等义务。

围绕提升应急救援保障水平,增强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能力,《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按规定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等应当立即上报事故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开展科学施救。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提级调查的具体情形;安全事故调查要求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评估落实情况并公开结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