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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沉睡”条款 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
来源:吕东日 阅读量:10000 2024-06-12 12:05: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3条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监管安全等因素的考虑,拘役罪犯的“回家权”一直未得到充分的保障。近日,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执检干警以检察护企,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活动为契机,开展了针对当前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被判处拘役刑罪犯的检察护企活动。

经认真排查,截至5月底,凤台县看守所在押拘役刑罪犯有39人,其中涉企在押拘役刑罪犯5名。凤台县检察院执检干警及时与看守所进行沟通,了解该5名罪犯的平时表现情况,同时与该5名涉企的拘役罪犯进行谈心谈话,了解其企业经营情况以及是否有请假出所办理企业经营相关事宜的需求等。通过该项活动开展,有一名拘役罪犯向看守所申请了“回家权”。

目前该项活动正在推进中,该项活动开展不仅是激活刑法第43条“沉睡”条款,同时也是通过刑事执行检察依法能动履职,推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有力保障了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的实际举措。(吕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