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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帮信罪” 不做“工具人”
来源:杨俊 阅读量:10000 2024-06-12 19:15:22

“帮信罪”作为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成为仅次于危险驾驶罪的第二位高发刑事犯罪。为何众多人成为“帮信罪”的犯罪群体?究竟什么是“帮信罪”?一旦触犯将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检察官来和大家一起聊聊“帮信罪”。

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帮信罪”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犯罪者被称为电诈“工具人”。其中最常见的,就是买卖银行卡、电话卡,架设GOIP,搭建赌博网站,发送小广告推广引流等。

出售闲置银行卡 “馅饼”变陷阱

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可能用于接收电信诈骗资金,在游某给出高额好处费的诱惑下将该卡出售给游某。被告人王某还介绍魏某向游某出售银行卡,收取介绍费人民币2000元。经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收购、出售、出租“两卡”(信用卡、电话卡)是“帮信罪”适用最多的一种类型,行为人受犯罪分子蛊惑,妄想不劳而获,等着天上掉馅饼,结果被犯罪分子利用沦为“工具人”,成为“替罪羊”。

架设简易通讯设备 帮忙成帮凶

被告人李某在他人介绍下,伙同黄某、刘某、朱某等人通过网络向一陌生男子购买电子装置,并参与安装组建成GOIP通讯设备,为诈骗团伙实施电信诈骗提供帮助,非法获利3000元左右。经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现实生活中,部分热衷于网上冲浪的年轻人,掌握一定的信息网络技术,或天真或侥幸地认为,只要不直接参与犯罪,就不会出什么大问题。但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同样触犯法律,法律不允许“助纣为虐”,切勿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网络群组成犯罪温床 发财梦变噩梦

被告人徐某学到了冒充电商客服为电信网络诈骗嫌疑人“吸粉引流”的方法,纠集被告人吴某、魏某等人,根据上线提供的电话号码底料单、话术单,发动他们在其朋友圈、某中专学校发布消息,冒充客服工作人员,以微信群发红包、发礼物、内部股票交流等为由,添加微信好友诱骗他人加入上线指定的微信群,根据进群人数收取佣金,由群内专门人员以刷单返利为名对进群者实施诈骗,违法所得近2万元。经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吴某、魏某等人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信息技术运用、网络推广营销工作,因门槛低、赚钱快、收入多,成为不少年轻人的选择。在从事此类工作时,一定要多方核实、仔细分辨提供信息技术、推广营销的具体业务是否合法,不切实际的发财梦终将变成噩梦。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切勿抱有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在低成本高回报的利益驱使下铤而走险,所有一夜暴富的美梦背后早已标好代价,要靠勤劳双手创造幸福生活,千万不要因一时大意或贪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付出无法挽回的惨痛代价。(杨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