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6月11日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沪苏浙皖三省一市生态环境厅(局)及司法厅(局)共同制定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此举旨在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着力推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执法统一。
据介绍,此次《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出台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沪苏浙皖三省一市生态环境厅(局)及司法厅(局)共同制定的。三省一市共同制定《裁量规则》,有利于完善区域生态环境执法制度,促进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裁量规则》内容充分考虑长三角区域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合理设定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裁量因素、裁量幅度和裁量因子等内容,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情况。
《裁量规则》内容中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与当事人过错程度、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在一般处罚情形之外还规定顶格处罚、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及不予处罚的内容,既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和威慑作用,也突出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的鼓励和引导效果。
按照最新修订行政处罚法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要求,《裁量规则》规定了按照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处罚、从重处罚、从轻和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的情形,并予以了细化规定。
《裁量规则》定于6月15日起生效施行,有效期5年。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生态环境部门原有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同时废止。新的《裁量规则》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并发布施行,三省一市生态环境厅(局)及司法厅(局)负责统筹协调全省(市)环境行政处罚适用工作,并组织就《裁量规则》的使用进行普法宣传和解读,确保《裁量规则》有效落地,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提升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水平。(记者 张青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