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泉山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原本身份关系复杂、矛盾尖锐、争议较大的纠纷通过承办法官的多次耐心沟通,巧妙促成三方达成调解协议。
据悉,被告一徐某系原告汤某甲的表姐,被告二汤某乙系原告汤某甲生父汤某某和继母徐某某的养女。现汤某某、徐某某先后过世,留下共同共有的一套商住房,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徐某某名下。徐某某生前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将该房屋所有权份额留给徐某、汤某乙,该房屋现由徐某、汤某甲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汤某甲认为,其父亲汤某某的份额应由其继承,经自行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向法庭陈述其对被继承人尽到了几乎全部的扶养义务,被继承人生前因病治疗的医药费和生活支出全部由自己负担,其余两继承人很少回来探望。汤某甲认为收养关系不成立,两被继承人去世时汤某乙年龄较小,共同生活期间很短。汤某乙抗辩收养经民政部门备案,是真实有效的,徐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徐某某遗嘱的内容对徐某不应发生法律效力。三方对于遗产的权属性质、使用现状、财产价值均意见不一。
承办法官仔细审阅案件材料后,多次约谈原、被告反复做沟通协调工作,明确纠纷起因,对比各方意愿差距,积极寻找突破口,并围绕亲属关系讲清法理、言明情理。考虑到汤某甲系被继承人子女,徐某对被继承人生病住院期间照顾较多,汤某乙有收养证且有遗嘱,均有权继承部分遗产。承办法官最终以亲情作为切入点,反复耐心地做三方的思想工作,同时积极劝导各方多理解对方难处,适当作出让步。最终,经过庭前、庭后多轮沟通,原、被告之间达成调解协议,遗产合理分割,过往事情均不再相互主张。三方放下成见,握手言和,共同合理处置遗产,做到案结事了。(刘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