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好的婚车,在结婚当天“放鸽子”,导致新人筹备婚礼手忙脚乱。事后,这对新人将婚车租赁公司告上法庭,以车辆租赁合同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以及其他各项损失3500元。6月12日,记者从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获悉,经调解,双方就精神损失以及经济损失达成调解意见。
刘某和昌某定于今年2月15日结婚,刘某通过社交媒体的账号联系某汽车租赁服务公司提供婚车租赁服务。刘某与汽车租赁公司的工作人员杨某就婚车型号数量颜色、接亲时间、手捧花等细节进行沟通并签订婚车租赁协议,交纳了定金。大婚之日,2月15日早上6时,刘某突然收到婚车租赁公司工作人员杨某的微信,称当天无法依照合同约定提供婚车服务,并退还了刘某交纳的定金后将刘某删除,拒绝与刘某沟通。结婚当天发生这样的事让刘某措手不及。刘某只能及时止损,收下了退还的定金并赶紧联系亲戚朋友拼凑婚车车队,事后给予了车费补偿。因为婚车租赁公司的临时违约,导致刘某和昌某定好的婚礼流程无法按时举行,双方家里都丢了面子,一对新人也遭受了巨大的心理创伤。
事后,刘某越想越气,在某平台和网络媒体发布与某汽车租赁服务公司有关不当的言论,导致双方矛盾升级。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也很委屈,称公司是事后才知道杨某私自接单,并未向公司汇报。公司已因杨某的失职行为辞退了杨某,并积极和原告联系协商处理此事。但刘某一直在某平台和网络媒体发布对于其公司不当的言论,并经相关媒体转载评论,导致公司信誉严重受损,公司经营受到极大影响。
大通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的婚车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租赁协议第三款第五项约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协议期间违约,违约方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如乙方退订婚车,定金不予返还;因甲方原因导致婚车无法出车,影响婚礼正常进行,甲方赔偿乙方双倍定金。某汽车租赁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提供婚车租赁服务义务,除按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定金之外,还应承担赔偿对原告刘某造成损失的违约责任。
除此之外,考虑到合同性质的特殊性,某汽车租赁公司提供的是婚车租赁服务,属于婚礼仪式的组成部分。而结婚是一个人的人生大事,婚礼仪式具有很强的纪念意义,该案中的合同履行内容应认定具有一定的人身权益性质。因某汽车租赁公司临时违约行为让原告无法准时按照既定流程进行结婚仪式,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困扰和伤害,应适当赔偿原告刘某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结合具体情况,经法院主持,双方最终消除心结,达成调解意见:被告某汽车租赁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各项经济损失3500元,精神损害赔偿2500元,共计6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同时,在其公司的抖音账号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声明期限6个月;刘某当庭删除在某网络社交平台发布的与被告租赁公司相关的不当言论,并经被告确认,消除对被告公司名誉造成的不良影响。
法官说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为原告提供的是婚车租赁服务,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认定被告于婚礼当天突然通知原告不能提供婚车服务构成违约的前提下,应认定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内容具有一定的人身权益性质。被告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适当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记者 唐欢 通讯员 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