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黄某与被告邓某因演唱会门票买卖产生纠纷,法院依法认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门票,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并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票款1.2万元及利息损失59.8元。
2023年8月,歌手林某某发布世界巡回演唱会公告。原告黄某通过朋友与被告邓某相识。邓某称自己“有渠道”可以购买到林某某演唱会门票。随即黄某通过微信支付1.2万元给邓某,用于购买该演唱会上海站的VIP区门票两张。演唱会开场当天,邓某告知黄某演唱会出票失败,无法观演。同时,邓某提出退款或更换该歌手广州站门票的解决方案,黄某同意更换至广州站门票。广州站开场前,黄某一直通过微信多次催促邓某抓紧时间出票、邮寄门票。邓某却以各种原因拖延、推诿,直至演唱会广州站开场前三天,仍未向黄某提供该场演唱会门票。黄某便通过微信向邓某提出退还1.2万元门票款的要求。面对退款要求,邓某以其“上家”还在处理退款、“我每天都在催退款”等理由要求黄某继续等待退款消息。但是等了一个多月退款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邓某返还购票款1.2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在了解完案情后,通过拨打电话、上门寻找邓某父母等方式联系邓某未果后,于5月28日按邓某缺席审理了此案。(通讯员 陈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