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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法院连审两起校园受伤案件
来源:通讯员 范诗语 方婷婷 耿朦 阅读量:10000 2024-06-20 15:30:08

学生在校园课间玩闹,却意外造成受伤,谁该为受伤的孩子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寿县人民法院连续审理了2起校园伤害案件,对各方责任进行了判定。

在寿县某小学,原告李某与被告姚某、刘某均是在校生。事发当日上午课间,李某在走廊站着,被手拉手奔跑的姚某、刘某撞到,导致左侧鼻骨骨折,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李某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庭审查明基本事实。根据学校监控可以看到,事发现场学校走廊有多名学生嬉戏打闹,现场有老师,但并未制止该种危险行为,学校课间休息时间疏于管理,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同时李某、姚某、刘某在事故发生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双方对自身的行为均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其中姚某、刘某应当能够认识到课间在走廊手拉手奔跑所存在的危险性。李某自身也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法官在征求原被告双方调解意见后,向当事人释法明理,加深孩子、家长、学校对监护责任、危险行为的了解,根据案件事实向各方分析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最终,结合本案案情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李某的父母对李某的损失自行承担10%的责任,刘某、姚某的监护人对李某的损失各承担20%的责任,该小学对李某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

在另一起校园伤害案件中,寿县某高级中学的高三学生赵某和夏某在课间休息时进行掰手腕较量,结果赵某意外骨折,造成十级伤残。赵某及其父母将夏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关于赵某在学校受伤后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成为各方辩论的焦点。

法院审理查明,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具有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根据学生青春爱动的特性综合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不仅需要安全意识的教育,还应该注重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动态安全进行管理。赵某的受伤正是因为学校课间休息时间疏于管理的原因所造成,所以学校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赵某在参加掰手腕活动受伤时已满16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对自身参赛能力及该项活动的危险作出理性分析和有效选择。赵某自愿参加掰手腕活动,夏某在此过程中并不存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意思表示,应属于赵某自愿参加该体育竞技活动,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结合本案案情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赵某的父母对赵某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学校对赵某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通讯员 范诗语 方婷婷 耿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