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安徽法治报全媒体中心记者 徐奥萍)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将正式实施。6月17日,省消保委依据近期消费者的投诉热点,针对消费者的关切,为广大消费者梳理了《条例》新规,助益消费生活和权益维护。
省消保委介绍,根据“权益受损”首问负责要求,经营者应落实首问负责,“谁销售谁负责”“谁服务谁负责”,消费者有权直接找销售者、服务商。
在“直播带货”方面强调三方共责,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要有健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争议解决机制。严格日常管理,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要依照广告法履行相应的义务,就是平台、直播间和主播“人人有责”。
聚集“个人信息”保护,新规明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此外,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即使消费者同意接收商业性信息或者商业性电话的,经营者也应当提供明确、便捷的取消方式。
“预付消费”则要求合同先行。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同时在服务期间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任意加价。省消保委强调,书面合同不仅限于纸质合同,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电子数据、电子邮件等表现形式的合同,且消费者可以随时调取查看的,也可视为书面合同。此外,经营者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解约退款方面,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消保委提示,近日最高法的《预付式消费纠纷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合同中存在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权利,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排除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这七种格式条款时,消费者可向人民法院主张条款无效。
针对消费者关注的“自动续费”问题,新规明确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保委提示,工信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的通知》明确要求:采取自动续订、自动续费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征得用户同意,不得默认勾选、强制捆绑开通。在自动续订、自动续费前5日以短信、消息推送等显著方式提醒用户,服务期间提供便捷的随时退订方式和自动续订、自动续费取消途径。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还突出强调“一老一小”不可“诱导”。对于老年人,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于未成年人经营者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网络游戏服务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严格用户核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消保委同时提示,在近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服务消费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中明确: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未接入实名认证系统,或未落实充值限额要求,导致未成年人超额充值的,将承担100%责任并按照《民法典》“无效合同”的规定予以返还费用。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依法依规配置了防沉迷措施,但根据消费过程中防沉迷措施的有效性等情况,承担对应(30%—70%)责任,而监护人承担剩余责任。
除此之外,《条例》还对“刷单炒信”“强制搭售”“大数据杀熟”“价格歧视”“消费者安全保障”“缺陷产品处理”“格式条款”“三包责任”等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