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在一家建筑工地工作,由于酷热难熬,我和大伙儿很想午饭后能休息一会儿,于是要求把每天的上班时间缩短1个小时。老板怒斥道:高温费发了,清凉饮料、个人防护用品样样俱全,而且要赶工期,咋能停工休息呢?请问,难道我们拿了高温津贴,就不再享有停工休息权了?
读者:蒋宏
蒋宏读者:高温津贴和停工休息权劳动者可以同时享受。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可见,露天作业是有限制的,而且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不停止露天作业,涉嫌强令冒险作业。总之,企业不能用高温费作挡箭牌。(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