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给法院和法官点赞,不仅实质性化解了矛盾纠纷,还解决了我们三家企业的燃眉之急……”三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签下调解书后,激动地对金寨县人民法院法官说。至此,该起涉及三个企业的合同纠纷顺利调解。
据悉,2018年10月,发包人无锡某公司与安徽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2020年7月,发包人、总包公司、金寨园林公司三方就总包合同中的部分管网工程又签订合同。该管网工程结束后,经总包公司口头委托某造价公司出具《结算审计报告》,案涉管网工程800余万元。金寨园林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就下欠500余万元于今年3月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无锡某公司与总包公司安徽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金寨园林公司作为原告,在起诉的同时申请了诉讼保全。当无锡某公司的账户被冻结后,双方矛盾瞬间升级,无锡某公司称“贷款银行已送达信用预警,将导致大额贷款不能续贷,公司很快会垮掉”。被告安徽某公司也多次联系法官,要求解封公司账户。承办法官多次与原告沟通,原告称其公司也因垫资收不到工程款快撑不住了,并坚持认为三方协议明确无锡某公司系付款责任主体,在无锡某公司不能提供确实可供执行的财产作为反担保的情况下,坚决不同意解除二公司的保全。一边是因账户被冻结,资金链即将断裂的两家被告企业,一边是因垫付资金无法回笼的原告公司,三方僵持不下,面临经营困境。
经了解,三方协议系两被告发包人、总包公司与原告所签订,合同范围属于两被告签订的总包合同中的部分工程。案件矛盾处在于:发包人已付的200多万元是按总包、分包的思路,即由总包公司委托发包人向原告代付的,也就是说从已付款来看,原告是从总包公司分包的工程,那么付款主体应该是总包公司。但三方协议又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主体是发包人,如果以此来认定付款责任是发包人的话,原告所提交的《结算审计报告》又没有发包人参与,发包人对该报告的程序和实体均提出了异议;且总包公司在该报告尾部签署意见是“以发包人审计为准”,显然该案又要进入鉴定程序。三方都是民营企业,原告方迟迟拿不到工程款,被迫无奈才诉至法院;被告方账户被冻结,能等鉴定结论出来后再判决吗?
本着不让任何一个企业轻易垮掉的理念,承办法官耐心听取各方陈述,经过一整天的调解,不厌其烦地向各方明之以法理,示之以利害,引导各方当事人衡量自己的得失,考虑相应的后果。在把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后,法院从原告提供的《结算审计报告》入手,告知一旦进入诉讼鉴定程序耗时耗财,是各方都不愿意看到的;其次从付款责任主体来说,无论是发包人直接支付,还是总包公司支付,因总工程款尚未结算,发包人可先向原告预付,在总包公司明确认可的情况下可以在之后的结算过程中相应扣除,均不影响发包人实体权利;再者,作为发包人,有三方协议存在,在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下也要积极作为,考虑同为原告的企业生存情况。经设身处地的释法、劝解,三方企业在权衡利弊下决定听从法官的调解建议:被告发包人分期先预付原告200万元工程款,此款被告总包公司确认在与发包人结算时予以扣除,原告同意解封两被告公司账户。
截至发稿,发包人已按约支付了第一期预付款60万元;发包人与总包公司的审计工作也进入了收尾阶段;可喜的是原告还将从发包人处承包其他工程,三方企业都在健康发展中良性互动。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不仅解决了各方之间的现存争议,更为双方构筑了继续合作发展的基石。
法官说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直是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点,本案在办理过程中通过庭前电话调解、微信建群调解、主持现场调解等多种方式把庭前调、庭审调、庭后调贯彻始终,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引领作用,助力企业纾困解难。让当事人从“举步维艰”到“进退自如”,体现的不仅是法官审理案件的智慧,更多展现了人民法院服务社会经济大局、优化营商环境的自觉意识及坚定决心。(吕进 李光菁 王路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