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驾驶自家轿车,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垫付伤者医疗费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却被保险公司拒绝。近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车主理赔14.3万元。
2023年2月,高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缪某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缪某受伤。公安机关认定,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缪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缪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住院22天后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机构鉴定缪某因交通事故外伤和其死亡原因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参与度20%—40%。治疗期间高某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
事故发生时,案涉小型轿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高某,高某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3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
因垫付的医疗费用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无奈之下高某将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垫付的医疗费14.3万元。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辩称,保险公司应按交通事故外伤和伤者死亡原因参与度承担医疗费用的理赔责任,不同意全额赔偿高某垫付的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高某垫付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应全部赔偿,并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案中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没有过错,不存在法定减轻赔偿责任的情形。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高某因交通事故垫付的费用,未超出保险责任限额。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保险公司主张按照交通事故外伤与其死亡原因之间参与度赔偿无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外伤与其死亡原因之间参与度鉴定,并不能等同于用药必要性和合理性,并不能类推出垫付的医疗费在交通事故的参与度。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高某积极配合伤者治疗,主动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体现了其作为事故责任方的道义和责任,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值得肯定与赞扬,如果这种行为致使高某遭受较大损失或陷入诉累,将会带来不好的社会影响。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高某垫付的医疗费用,符合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亦符合社会公众对商业三者险作用的一般理解,同时亦符合保险法规定的,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记者 唐欢 通讯员 李清河 李成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