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公共场所中因安全问题引发的争议不时出现。那么,在公共场所不幸摔倒受伤,责任应由谁承担?
游客在假草坪上摔伤 法院判涉事方担责20%
2021年初,西安游客郭某在海南三亚游玩时,到三亚某冲浪公司(以下简称冲浪公司)沟通有关事宜。在离开时,郭某在冲浪公司店长的带领下,从门口走下去,在经过沙坡面上铺设的假草坪时摔倒,导致左下肢骨折。冲浪公司店长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郭某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不幸的是,经鉴定,郭某因左下肢损伤造成了左踝关节功能丧失,达到了十级伤残。
郭某在康复后,向冲浪公司提出了赔偿要求,但未能达成协议。于是,郭某将冲浪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冲浪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总金额17.3万元。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冲浪公司作为公开经营的旅游景点,对游客的安全负有保障责任。然而,郭某的摔伤发生在店长引导下经过假草坪,冲浪公司已尽到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具备足够的自我安全意识。因此,法院判定郭某自身承担80%的责任,冲浪公司承担20%的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冲浪公司向郭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4万余元。
冲浪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三亚中院经过审理,驳回了该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很关键
不管是游客还是群众,在公共场所出现意外事故的事屡见不鲜,伴之而来的维权事件同样层出不穷。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那么,公共场所不慎出现意外谁来担责呢?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虹表示,应当区分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地面上水渍、垃圾都清理干净了,警示标志也贴了,而伤者是由于自己疏忽滑倒摔伤了,这种情形下,法院有可能会判决伤者自行承担责任。如果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根据民法典相关法规,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
陈虹称,法院在审理类似侵权案件时,除了考量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外,还会考量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是否有过错。被侵权人疏于观察和防范,也是造成意外事故的原因之一。法院会考虑被侵权人作为一名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具有正常观察、判断及自我防范的能力,故而认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判决被侵权人承担一部分责任,减轻了侵权人的责任。
在公共场所发生意外后 伤者要收集相关证据
“如果因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意外,伤者应当收集相关证据。”陈虹提示,伤者要收集摔伤与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还要第一时间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固定、收集现场证据,以证明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对不安全因素进行提示、警示、劝告等,必要时可拨打110报警电话;此外,还要搜集发生意外后造成的损害后果的证据。比如受伤后应及时联系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或拨打120急救电话,就近医治,保存好就医凭证。就赔偿的问题,建议先与安全保障义务人沟通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陈虹提醒,作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一定要尽到合理的提醒和警示义务,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比如及时清理积水,铺设防滑垫,在显眼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对已经或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积极救助措施等,避免意外发生。(王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