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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支付了竞业限制违约金 也难获“自由身”
来源:​潘家永 阅读量:10000 2024-06-27 11:25:22

编辑同志:2021年3月,我入职A市某县农业银行担任金融业务一部经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我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省内其他商业银行工作,如我违反,应向银行支10万元违约金。2024年2月,我申请辞职获批准。之后,农行按约定每月向我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不久前,我入职同省的B市工商银行,结果很快被发现。农行除要求我支付违约金外,还要求从B市工行立即离职。请问,该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农行的各项要求合理吗?

读者:金力


金力读者:一方面,劳动者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依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金融业务部为银行的主营业务部门,你又是部门负责人,直接涉及该银行的商业秘密和业务关系,你无疑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此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你虽然进入的是B市工行,但仍属于约定的省内范围,因此你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入职B市工行,构成违约,理应向农行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另一方面,劳动者在支付违约金后并不意味着竞业限制义务就自动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你应当按农行的要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即应当立即从B市工行离职,直至2年的竞业限制期满为止。(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