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于2022年3月到某旅游公司当导游,所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条款,其中关于工作时间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入职1年多来,我平均每天工作时间均在8小时以上,法定节假日基本上是带团在外。请问,我能否请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读者:李雯丽
李雯丽读者:我国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就是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时间,超过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其中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本案中,旅游公司对你适用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故应当向你支付加班费,其中,对你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你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二是对于剔除法定节假日后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仍超过总法定标准时间的,超过部分应按照不低于你本人日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费。(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