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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心调解促自动履行247万元
来源:通讯员 王建萍 阅读量:10000 2024-06-28 17:31:00

近日,天长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安徽某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当天自动履行247万元,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2022年,原告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将被告1号厂房交于原告承建,合同价498万元,后增项与合同总价合计512万余元。其间,被告依照工程进度先后给付工程款300万元。但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后,被告却以厂房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给付剩余建设工程款,原告数次催要无果,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给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双方都是天长本地企业,本着减少企业诉累,最大程度化解矛盾的原则,多次联系原被告详细了解案情和争议焦点。法官发现双方均已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结构安全性鉴定,但检测结果却大相径庭,所以双方对工程质量存在严重分歧,且存在一定的对立情绪,未能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

法官围绕案件争议焦点,首先对两份鉴定报告分别发函至检测公司进行了真实性确认,并就鉴定报告存在的分歧进行了咨询。经了解,两家检测公司给出的鉴定报告看似结果不同实则“异曲同工”,简单说就是涉案工程不影响交付使用。法官向原被告说明情况后,被告表示厂房交付使用安全始终是第一位,请求能够通过法院再进行一次司法鉴定。于是,法官组织鉴定公司、原被告在1号厂房内再次进行实地勘察检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也表明涉案厂房可以交付使用,法官立即与双方代理律师电话沟通,在确定双方仍有调解意向的情况下,决定趁热打铁再组织一次“面对面”调解。

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原被告自愿作出适当的让步,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放弃部分违约金并撤回保全申请,被告安徽某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建设公司剩余工程款等247万元。双方在调解笔录上进行签字、捺印,该案最终调解结案。(通讯员 王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