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在怀孕期间,公司竟然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以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经仲裁、一审、二审程序后,法院判令恢复双方劳动关系。但是,从公司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至二审法院判决作出期间我没有任何收入。请问:我能否主张这期间的工资?
读者:何乐乐
何乐乐读者:《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5号)第二条规定:“在处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时,如果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了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应从决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补发职工工资。”这一规定明确了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自违法解雇时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前的工资。因此,在法院判令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后,公司应按你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作出后至诉讼期间的工资。如果公司拒不如数支付,你可以再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潘家永)